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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9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告
甲○○
被告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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