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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號

原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麗瑋螺絲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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