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宇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