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甲○○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