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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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