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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甲○○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甲○○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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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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