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