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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日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呂理民)

上列上訴人等2 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等2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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