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日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呂理民)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4 日裁定請上訴人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