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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撤銷抵押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被告
己○○

      甲○○

      戊○○

            樓

      乙○○

      庚○○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8 月1 日、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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