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律師
- 被告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