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