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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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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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