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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