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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自己所簽發,以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6年2 月1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356,047 元,支票號碼第ALB0000000號之支票1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96年2月1日 │2,356,047元 │ALB0000000 │ ││ │甲○○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洪逢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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