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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宇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82號

            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5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
    皇家時報全國公告版1 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新宏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96年5月22日   │43,050元        │SC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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