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長遇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峰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德明所簽發,以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10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6,706 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峰威工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95年10月20日 │156,706元 │0000000 │ │ │ │司江德明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