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昆峰企業社(負責人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95年10月30日 │22,086元 │BJB0000000 │ │ │ │:余永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