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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吳振富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昆峰企業社(負責人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95年10月30日 │22,086元 │BJB0000000 │ │ │ │:余永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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