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兆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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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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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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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千綜合醫院徐千剛│合作金庫苗栗支庫 │95年12月31日 │24,000元 │RY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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