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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9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92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佑達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達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佑達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呈報債務人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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