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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黃怡玲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13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詹勳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皆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詹勳松、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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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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