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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001號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⑴債務人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請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⑵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請位請勿省略)。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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