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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耀盛投資有限公司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繳納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完稅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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