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黃佩韻
- 當事人戊○○、巷1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戊○○ 巷17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說明債務人之夫乙○○、之子甲○○、之女丙○○、之子丁○○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及其等各從事何工作?就讀何學校?是否與債務人同住? 二、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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