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請人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已簽名或用印之更生聲請狀。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自陳於民國95年3 月失業,至96年7 月23日找到工作等語,請釋明何以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記載聲請人自94年7 月13日起至96年2 月28日乃任職於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領取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856元、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719元、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8140 元之原因。

四、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五、聲請人之長女陳筱伶已成年(76年7 月23日出生),請釋明仍需聲請人扶養之原因;並請釋明陳筱伶、陳義信、陳均嘉、陳宗偉就學就業情形。

六、聲請人現有工作之薪資證明文件(任職處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等)。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