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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號

聲請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昱達企業社、陳寶燕、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昱達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陳寶燕、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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