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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3號

聲請人
同達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竣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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