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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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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履行契約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60 號實施強制執行在案,嗣因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73,217 元,依法塗銷查封登記。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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