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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5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苗小字第544號

原告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原告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09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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