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6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苗小字第68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祥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丙○○提出異議,否認其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6年5 月28日變更為甲○○,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表在卷(卷第25頁)可佐。經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卷第28頁),有送達證書附卷足參(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