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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上 訴 人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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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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