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
- 原告
-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大凱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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