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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

原告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大凱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訴代於開庭前與原告確認:兩造契約若已終止,是否仍有請求補繳履約保證金之實益?又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前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原為押標金)是否可予扣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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