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怡玲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旭聖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601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旭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3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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