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宇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4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