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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8號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告
宇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4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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