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7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