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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伍偉華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旭聖有限公司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旭聖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丁○○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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