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