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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請人
金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高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竹南分行  │97年3月5日            │221,600元       │CL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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