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榮修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8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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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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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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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7年6月30日 │2,132元 │AW0000000 │ │
│ │司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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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歐來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97年5月31日 │3,702元 │AA0000000 │ │
├──┼─────────┼─────────┼───────────┼────────┼────────┼──┤
│003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97年6月5日 │4,209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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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7年7月5日 │6,844元 │AW0000000 │ │
│ │司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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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97年5月29日 │12,880元 │AH0000000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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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錩特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97年4月30日 │2,352元 │U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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