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2號

聲請人
曄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順亞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97年3月10日 │33,600元 │0000000 │ ││ │何玉熹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