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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號

債權人
癸○○
債權人
己○○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樓之2
債務人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弄8號
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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