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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153號

債權人
甲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明定即二山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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