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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33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俊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俊威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俊威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里○○路1119號9 樓之3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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