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13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之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