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