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請位請勿省略)。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