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92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請位請勿省略)。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