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001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⑴債務人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請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⑵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請位請勿省略)。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