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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285號

債權人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例如:法定代理人),請一併補正。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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