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3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374號
- 債權人
- 應君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債務人
- 佳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玥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佳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債務人佳玥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呈報債務人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97年8 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