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461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銘洲即泓鑫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