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870號債 權 人 李元榮即昇展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