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25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乙○○、宋詹春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旭聖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並依法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乙○○、宋詹春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